谢某、石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谢某、石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甘0902民初8048号
当事人 原告:谢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运彦,甘肃长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某。(以上身份信息由原告提供)
审理经过 原告谢某与被告石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原告谢某于2023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谢某的撤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7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
落款
审 判 员 刘潇倩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罗 芳
书 记 员 朱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