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某、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812民初9268号
当事人 原告: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东海,淮安市淮阴区新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富平,淮安市淮阴区新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京良,淮安市清江浦区胜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6日立案。2023年1月11日,原告徐某向本院撤回起诉。
审理经过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落款
审 判 员 陈善珊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周姝言
书 记 员 胡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