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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08-01 14:01:14 282

徐某、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某、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0727民初15


当事人  原告: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彬、刘政,辽宁名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
审理经过  原告徐某与被告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彬、刘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77800元;2、由被告承担全部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1年6月25日,原、被告双方经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做出了(2021)0727民初681民事调解书,部分调解协议如下:原、被告离婚,山东交通肇事案件夫妻共同债权归原告徐某,被告宋某须协助原告办理一切追偿手续。2022年9月5日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做出了(2022)1791民初2899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中约定该案的被告于2022年9月30日前分别将23800元、54000元支付至宋某名下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xxx7×××6002的账户,现该案被告已经将款项支付至宋某名下,原告多次索要,但被告拒不返还。
被告辩称  被告宋某未做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民事调解书复印件、理赔记录等证据,经当庭出示及本院审查确认在卷佐证,对案件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徐某与被告宋某于2021年6月25日经本院组织调解自愿达成协议:徐某与宋某离婚,山东交通肇事案中夫妻共同债权归徐某。2022年9月5日,经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调解:赔偿义务人于2022年9月30日前赔偿宋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77800元。保险赔偿款现已支付至被告宋某银行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法院调解就夫妻共同财产分配达成协议,应按照协议履行。双方约定交通肇事赔偿款债权归原告,现赔偿款已支付至被告账户,被告应给付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徐某理赔款77800元。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45元,减半收取872.5元,诉前保全费798元,合计1670.5元由被告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审 判 员 王明玉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孙 岩
书 记 员 沈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