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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8-01 14:01:37 263

徐某、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某、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0112民初9988


当事人  原告: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大钧,湖北德淦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余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湖北尊而光(洪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娣,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  原告徐某与被告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诉讼中,原告徐某于2023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2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某负担50元,另5274元退回给原告徐某。
落款


审判员 孙反修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高云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