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与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某与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921民初122号
当事人 原告: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美玲,系辽宁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维军,系阜蒙县东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原告徐某诉被告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23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74元,按规定减半收取2637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落款
审 判 员 吴云峰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立东
书 记 员 王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