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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8-01 14:02:42 279

张某、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某、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0113民初11479


当事人  原告:张某。
  被告:刘某。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23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赵志武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楚 夏


附法律依据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