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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1、慕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2023-08-01 14:03:32 278

张某1、慕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张某1、慕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3)0681民初236


当事人  原告:张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筱茹,系原告妹妹。
  被告:慕某。
  原告张某被告慕长江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张爽依法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行调解。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内容不公开。
落款


审判员 刘伟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邢晖


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执行局执行和解中心(电话:0535-877某某某某房间:诉讼费服务中心213)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附法律依据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