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某、张某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左某、张某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1103民初7262号
当事人 原告:左某。
被告:张某。
审理经过 原告左某与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左某于2023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左某以与被告张某达成一致意见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左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左某负担。
落款
审 判 员 金小兰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谢琦祺
代理书记员 朱依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