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丁某、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003民初551号
当事人 原告:丁某。
被告:杨某。
审理经过 原告丁某与被告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1日立案。丁某于2023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丁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丁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丁某负担。
落款
审 判 员 王兴东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林晓玲
书 记 员 刘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