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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与孟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8-02 09:08:12 281

何某与孟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何某与孟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0104民初17327-1


当事人  原告:何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美丽。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佳奇。
  被告:孟某。
  原告何某与被告孟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因案情需要,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落款


审判员 周小荷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冯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