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与孟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何某与孟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104民初17327-1号
当事人 原告:何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美丽。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佳奇。
被告:孟某。
原告何某与被告孟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因案情需要,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落款
审判员 周小荷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冯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