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与徐某1等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黄某与徐某1等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8民初12636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黄某。
当事人 被申请人:徐某1。
被申请人:徐某2。
被申请人:孙某。
黄某与徐某1、徐某2、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5日作出(2022)沪0118民初12636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徐某1、徐某2、孙某价值630万元的财产,为此黄某以其与黄某某名下房屋进行担保。后黄某向本院申请撤诉并于2023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担保房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黄某申请解除上述担保房产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黄某、黄某某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的房产的查封、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落款
审判员 徐 慧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胡玉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