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与敖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蒋某与敖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2民初4034号之二
当事人 原告: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兆平,北京市中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敖某。
原告蒋某与被告敖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后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原告蒋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蒋某撤诉处理。
已收取案件受理费5,391.50元,减半收取计2,695.75元,由原告蒋某负担。
落款
审 判 长 张 炜
审 判 员 胡婉莉
人民陪审员 殷 健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李 丹
书 记 员 金一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