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某与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雷某与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231民初238号
当事人 原告:雷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重庆市开州区文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某。
原告雷光琼诉被告徐洪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原告雷光琼在本院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雷光琼撤诉处理。
落款
审判员 廖子钧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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