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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1、李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8-02 09:11:20 280

 

李某1、李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1、李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826民初197


当事人  原告:李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立国,桦川县悦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2。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原告李某1于2023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期间自行和解,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李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李某1负担。
落款


审判员 殷海英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胡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