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1、李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1、李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黑0826民初197号
当事人 原告:李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立国,桦川县悦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2。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原告李某1于2023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期间自行和解,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李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李某1负担。
落款
审判员 殷海英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胡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