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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黄某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8-02 09:12:06 320

林某、黄某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林某、黄某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921民初244


当事人  原告:林某。
  被告:黄某。
  原告林某与被告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原告林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林某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判员 康 健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邢依丹


附法律依据附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