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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李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8-02 09:12:28 289

刘某;李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某;李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105民初3566


当事人  原告:刘某。
  被告:李某。
  原告刘红娟与被告李勇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后,由本院审判员陈建斌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审理经过  原告于2023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红娟撤回本案诉讼。
  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刘红娟负担。
落款


审判员 陈建斌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欣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