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1、马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某1、马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新0109民初4755号
当事人 原告:马某1。
被告:马某2。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莉华,上海市锦天城(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马某1与被告马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3,804.29元(原告已预交),本案庭审终结前原告减少诉讼标的为10,000元并自愿撤诉,应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马某1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3,779.29元,由本院退还原告马某1。
落款
审判员 张亚丽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