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某、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史某、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781民初408号
当事人 原告:史某。
被告:刘某某。
原告史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史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史某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 判 员 杨秀明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刘玉静
书 记 员 张佳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