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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08-02 09:15:14 272

苏某、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苏某、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0803民初3031


当事人  原告:苏某。
  被告:柴某。
审理经过  原告苏某与被告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柴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苏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柴某立即支付苏某补偿款4100元;2.判决柴某支付苏某因本案维权所支出的律师费400元;3.本案诉讼费由柴某承担。在庭审过程中,苏某放弃第2、3项诉讼请求,即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判决柴某立即支付苏某补偿款4100元。事实和理由:苏某与柴某于2022年4月20日在永定区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第五款①写到:“经协商,女方自愿补偿男方人民币贰万元整,该笔补偿款在双方办理离婚手续过程中女方先支付男方人民币壹万元整,剩余人民币壹万元整女方承诺在双方办理完离婚手续后以每个月支付壹仟元整给男方,直至该笔补偿款在十个月内付清完给男方为止。如该笔剩余壹万元人民币女方未履行每个月实施支付给男方,男方可凭此协议书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等费用由女方承担。”按照上述《离婚协议书》,双方于2022年4月20日在办理离婚手续过程中,柴某支付了苏某补偿款10000元。离婚后,柴某应陆续支付苏某补偿款10000元。但离婚后,柴某只陆续支付了苏某5900元,剩余4100元未支付。现11月份补偿款已到期,柴某未按约支付,应依法认定为逾期违约,全部补偿款到期,柴某应提前偿还全部补偿款。综上,为维护苏某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柴某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和质证。柴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意见及反驳证据,视为其自愿放弃诉讼权利。苏某提供的以下证据:1.离婚证复印件(离婚证字号:L350803-2022-000198)1份;2.苏某与柴某于2022年4月20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1份;3.转账记录截图9张(微信转账凭证复印在同一张);4.福建增值税普通发票(NO.06240334)1张,来源和形式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内容真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苏某与柴某原系夫妻关系。2022年4月20日,苏某与柴某在龙岩市永定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证字号:L350803-2022-000198,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1份。《离婚协议书》中载明:五、其他协议:①经协商,女方自愿补偿男方人民币贰万元整,该笔补偿款在双方办理离婚手续过程中女方先支付男方人民币壹万元整,剩余人民币壹万元整女方承诺在双方办理完离婚手续后以每个月支付壹仟元整给男方,直至该笔补偿款在十个月内付清完给男方为止。如该笔剩余壹万元人民币女方未履行每个月实施支付给男方,男方可凭此协议书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等费用由女方承担。②离婚后男方须配合女方办理其本人的户口迁出事宜,具体迁出时间由女方确定。同日,柴某向苏某支付了补偿款10000元。2022年5月31日,柴某向苏某支付了补偿款500元;2022年6月30日,柴某向苏某支付了补偿款500元;2022年7月8日,柴某向苏某支付了补偿款200元;2022年7月15日,柴某向苏某支付了补偿款200元;2022年7月19日,柴某向苏某支付了补偿款1000元;2022年8月27日,柴某向苏某支付了补偿款1000元;2022年9月30日,柴某向苏某支付了补偿款1000元;2022年10月21日,柴某向苏某支付了补偿款1000元,以上合计15400元。
  庭审中,苏某补充陈述,其中2022年5月31日给付500元,另因当时苏某欠柴某男友500元,从柴某应支付给苏某的款项中予以抵扣;2022年6月30日给付500元、2022年7月8日给付200元;2022年7月15日给付200元、2022年7月19日给付1000元、2022年8月27日给付1000元、2022年9月30日给付1000元、2022年10月21日给付1000元,以上合计15900元,现柴某剩余4100元未支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苏某与柴某双方在离婚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该《离婚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严格按照《离婚协议书》约定全面履行义务。苏某自认柴某自2022年4月20日至2022年10月21日期间总共给付苏某15900元,即柴某在《离婚协议书》签订后至判决时止,仅按《离婚协议书》履行15900元后,未再按协议履行付款义务已经逾期3个多月未足额付清相关款项,苏某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将起诉状副本送达给柴某,柴某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以自身行为表明其不履行《离婚协议书》所确定的义务,已经构成预期违约,现柴某尚欠苏某补偿款4100元未支付,苏某要求柴某支付尚欠的补偿款41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柴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一款、第五百七十八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柴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苏某补偿款41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柴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落款


审判员 胡学华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游秀红


附法律依据附注:
一、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九条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二、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