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与汤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苏某与汤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2023)沪0110财保51号
当事人 申请人:苏某。
被申请人:汤某。
原告苏明慧诉被告汤倪萍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苏明慧于2023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汤倪萍名下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并由担保人苏鸿以其名下上海市宝山区海滨二村126号101-2室房屋产权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自即日起冻结被申请人汤倪萍名下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性权益;
二、自即日起查封担保人苏鸿名下上海市宝山区海滨二村126号101-2室房屋产权,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1,270元,由申请人苏明慧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落款
审判员 王欢群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沈宜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