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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姜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08-02 09:16:13 274

王某、姜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姜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0681民初399


当事人  原告:王某,住龙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2(系原告丈夫),住龙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涛,山东高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某,住龙口市。
审理经过  上述当事人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判决内容不公开。
落款


审判员 刘琳琳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孙倩文


附法律依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办理网上上诉立案及限期缴纳上诉费通知书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办理网上上诉立案事宜,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向本院立案庭交纳上诉费。如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上诉费缴纳方式:关注公众号“山东财政”点击左下角“微服务”,选择“非税缴费”。方法一:选择“按缴款码”缴费。需联系刘琳琳速裁团队打印缴费通知单,输入缴费通知单右上角二维码下方号码即可缴费。方法二:选择“按身份信息”缴费,输入当事人身份证号即可缴费。
赔偿款支付方式:款项汇至龙口市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市支行;户名:龙口市人民法院;账号:×××60。请务必备注案号及原告姓名、承办人姓名。
刘琳琳速裁团队办公室电话:0535-877××××、877某某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