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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刘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08-02 09:16:36 287

王某、刘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刘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0113民初13735


当事人  原告: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岚,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旭,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刘某1。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岚、韩旭,被告刘某1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履行离婚协议的义务,将位于番禺区广州雅居乐花园雅悦庭15幢805房的房屋的产权过户到刘某3名下;2.被告向原告支付应支付但尚未支付的子女教育、医疗费用、生活费等抚养费用,共人民币(币种下同)1500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1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原被告婚生女儿刘某3出生,××××年××月××日原被告婚生儿子刘某4出生。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原被告于2016年1月19日签订离婚协议书,对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达成协议,并在2016年1月19日在广州市番禺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证。离婚协议书中双方约定,婚生大女儿刘某3及婚生小儿子刘某2同原某,原告有抚养及监护权。子女教育、医疗费、生活费等抚养费用由原被告各承担50%。被告名下房产:番禺区广州雅居乐花园雅悦庭15幢805房归大女儿刘某3所有,被告应将该房产过户到刘某3的名下。原告曾多次催促被告履行离婚协议的义务,办理上述房屋产权的变更过户手续并承担子女多年来的教育、医疗费用、生活费等抚养费用共计1500000元,均遭到被告的无理拒绝。原告认为,被告不履行离婚协议义务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及其子女的合法权益。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刘某1答辩称:一、过户申请协商具体的过户时间,因为有抵押户口迁移的问题。二、不同意150万元的费用,同意按照自己的现状支付抚养费用。三、诉讼费由法院认定。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综合分析原、被告提供的证据与庭审陈述,认定以下事实:
  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女儿刘某3,于××××年××月××日生育儿子刘某4,后双方因性格不合于2016年1月19日离婚。2016年1月19日,原被告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自愿离婚,刘某3和刘某4由原告抚养,子女教育、医疗费由双方各承担50%;被告名下位于广州市番禺区雅居乐花园雅悦庭15幢805房归女儿刘某3所有,过户到刘某3名下,被告担保并贷款的抵押贷款70万元本金及利息(雅悦庭15-805抵押,已还四年),等等。现广州市番禺区广州雅居乐花园雅悦庭15幢805房仍登记在被告名下,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城支行作为抵押权人,抵押方式为一般抵押,债权数额为250万元。双方签订上述《离婚协议书》后,原告认为被告一直没有履行过户手续以及支付子女的相关费用,故提起本案诉讼。
  关于涉案广州市番禺区雅居乐花园雅悦庭15幢805的房屋问题。诉讼中,原告确认离婚协议中双方对于广州市番禺区雅居乐花园雅悦庭15幢805房产的归属是赠与女儿刘某3,被告认为该房产一直以来都是给刘某3的,不存在赠与的说法;但被告确认该房产的原由放贷已由其还清,还清原有放贷后其将房产进行了二次抵押,目前还有贷款余额200万元没有还清,近期无法还清。对于房产二次抵押的问题,原告表示其并不知情,系被告擅自进行二次抵押,故现要求被告还清剩余贷款并把房屋交还原告和刘某3使用。原告自认现持有该房产的钥匙,被告也同意将该房产给刘某3使用,但认为该房产应用于出租,租金用作刘某3的生活费,不同意该房产由原告使用或无偿给刘某3使用,被告同时表示该房产应等刘某3大学毕业经济独立后才办理过户手续,确保刘某3可以个人独立拥有该房产。经本院释明,由于原告提起本案是基于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而原告提起的两项诉讼请求,分别是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和不同的主体,第一项诉讼请求是要求房屋过户至女儿刘某3的名下,而原告也确认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
  相当于将涉案房产赠与给刘某3,而现在刘某3已满18岁,应以刘某3的名义提起诉讼;而原告提起的第二项诉讼请求,系根据双方的离婚协议提起的,为离婚后财产纠纷,原告的两项诉讼请求为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在一案中进行处理,原告坚持一并在本案中处理两项诉讼请求,不进行分案处理。
  关于两子女的教育和医疗费用。原告主张被告自签订离婚协议后没有支付任何费用,故要求被告支付2016年1月19日至2022年10月12日期间的两子女的教育和医疗费用。原告提供了刘某42018年至2022年期间学费收据拟证明期间刘某4学费共计566191元,被告对于刘某4的学费予以确认;原告提供了刘某32020年至2022年期间的学费缴费通知拟证明刘某3期间学费共计117000元,但该缴费通知书上显示的民办生学费共计为62500元,被告对此予以确认;原告提供了刘某3传媒班学费缴费通知的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刘某3传媒班的费用为69800元,但该微信聊天记录只是通知缴费,原告没有提供费用缴费证明,对此被告不予确认,但被告确认刘某3有上传媒班;原告提供了刘某3补习计划初步方案拟证明刘某3补习费用为102000元,该辅导计划初步方案显示了高中辅导计划,每个学生为102000元,由于原告没有提供缴费证明,被告亦不予确认;原告提供了刘某3校园卡充值流水拟证明刘某3学校生活消费6400元,被告对此予以确认。被告提供了2019年6月9日至2022年10月1日期间其转账给刘某3的流水,拟证明其期间曾向刘某3支付生活费共计59898元,原告不予确认该费用为抚养费,主张为被告没有经过原告同意私自给予刘某3的费用。此外,原告还主张2016年至今其雇佣保姆照顾子女,为此产生保姆工资699600元,并且提供了苏素贞的情况说明一份,该情况说明中苏素贞表示系受王某和刘某1的雇佣从2013年开始负责照顾原被告的子女,其中2016年的每月工资为8000元、2017年每月工资为8000元、2018年每月工资为8300元、2019年每月工资为8500元、2020年每月工资为8500元、2021年每月工资为8500元,是年底一次性现金支付,原被告离婚后保姆工资均是由原告支付。被告确认原告有雇佣保姆,但认为没有必要,且表示不清楚保姆费用。另外,原告主张2016年至2022年期间子女日常生活费每年约为48000元,被告也应予以支付;被告认为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子女教育、医疗费由双方各承担50%,但没有约定每月的抚养费和生活费,且离婚协议中对于财产的分割已经偏向于原告,相当于补偿了子女的抚养费和生活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离婚后财产纠纷,原被告双方均确认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故该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关于涉案广州市番禺区雅居乐花园雅悦庭15幢805号的房产问题。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约定该房产归刘某3所有,过户至刘某3名下,双方该约定属于将该房产赠与给刘某3,应由刘某3主张该房产的所有权,而非本案原告,且现该房产尚存在贷款未结清,办理过户手续存在障碍,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将该房产过户到刘某3名下的诉讼请求本院在本案中不予调处,原告或刘某3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关于原告主张的子女教育、医疗费用。对于其中的刘某4学费566191元、刘某3学费62500元以及刘某3校园卡费用6400元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刘某3传媒班学费69800元,虽然被告不予确认,但其确认刘某3确实有上传媒班,且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不予采纳被告的抗辩意见。对于补习费102000元,由于原告只是提供了辅导计划的初步方案,未能提供缴费证明以及刘某3是否参与了补习班、实际产生的费用,被告对此也不予确认,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足的不利后果,本院对于该补习费不予确认。对于保姆费用、日常生活费以及其他没有提供证据的费用。由于双方离婚协议约定的为子女教育、医疗费由原被告双方各承担50%,并没有约定抚养费和生活费,对此本院只处理本案中原告提供的子女教育和医疗费用,对于抚养费和生活费,原告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因此被告主张其曾向刘某3支付的生活费本院在本案中也不予调处。综上,本院在本案中确定的原被告两子女的教育费用总额为704891元,由原被告双方各承担50%,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子女教育费用352445.5元,对于原告主张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刘某1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王某支付子女教育费用352445.5元;
  二、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83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13908元,由被告刘某1负担439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诉讼费用缴纳办法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行撤回上诉处理。
落款


审判员 麦绮云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紫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