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hone: 13911340904 Email: donghai.liu@vip.163.com

王某与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08-02 09:17:49 273

王某与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与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0106民初28361


当事人  原告: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北京桓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扬,北京桓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吴某。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与被告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被告吴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其外出租房的租金共计164000元(自2015年12月起至2022年10月止);2.判令被告自2022年11月起,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支付原告外出租房的租金,直至房屋分割为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前夫妻关系,双方于2015年12月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丰民初字第053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双方离婚,共同财产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朱家坟四里八楼六门X号二居室一套,其中大间由被告居住使用,小间由原告居住使用。法院判决之后,被告私自占有该房屋,进行换锁,强制驱赶原告,不让原告在该房屋居住,原告无奈之下自2015年12月开始至今一直在外租住房屋。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吴某辩称,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从2013年开始没有回过家。2014年起诉离婚,被驳回,2015年正式离婚,至今原告没有回过家,一直在外租房,我没有不让原告回去住。小间归原告住,大间归我住,我给原告留着他的那间房屋,我不同意支付租金。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王某与吴某原系夫妻关系。2015年11月18日,本院作出(2015)丰民初字第053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某与吴某离婚,共同财产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朱家坟四里八楼六门X号二居室一套,其中大间由吴某居住使用,小间由王某居住使用,居住期间门及门道、客厅、厨房(凉台)、厕所由王某、吴某共同使用,水电、煤气费共同负担。该案件已生效。
  庭审中,王某主张吴某不让其居住在上述房屋内,致使其自2015年12月30日至今在外租房居住,并向本院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及网上租房费用截图。吴某对此不认可,其表示并未不让王某居住,王某的房间原由二人婚生子居住,现在已经空置,系王某不愿居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王某主张吴某不让其居住房屋,致使其在外租房,要求吴某承担租房费用。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系吴某阻止王某居住涉案房屋内。庭审中,经本院询问,王某亦表示其已再婚,无法共同居住于涉案房屋内。故对于王某要求吴某支付房屋租金的诉讼请求,无据可依,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5元,由王某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审判员 周生辉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