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hone: 13911340904 Email: donghai.liu@vip.163.com

文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08-02 09:19:14 291

文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1026民初286


当事人  原告:文某。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王某。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原告文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文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原告代被告偿还的银行按揭贷款5000元;2.被告按协议约定在每月1日前,将按揭贷款2100元存入原告在中国农业银行正宁县支行开立的卡号为:×××号账户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20年9月30日在宁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在正宁县农业银行房屋按揭贷款200000元由被告偿还。2022年9月,被告只给原告转账1000元,2022年10月、11月被告未给原告转账,这三个月的按揭款5000元由原告偿还。
被告辩称  王某辩称,离婚协议约定由被告偿还农行200000元按揭贷款属实。之前的按揭款被告已经偿还。2022年9、10、11三个月被告给原告转了1000元。2022年12月、2023年1月的按揭款被告也按约定转给原告了。之所以少转了5000元,是因为协议约定小儿子由原告抚养,但原告推诿不履行抚养义务,被告抚养了小儿子半年时间,原告每月应支付抚养费1000元。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9月30日,原、被告在宁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约定:长子王科由王某抚养,次子王某1由文某抚养,抚养费由各自承担;双方在正宁县农业银行房屋按揭贷款200000元由王某偿还。王某按照约定偿还按揭贷款至2022年8月。2022年9、10、11三个月给文某转账1000元,该三个月按揭款由文某偿还。王某按照约定偿还了2022年12月、2023年1月的按揭贷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被告未按协议约定按时偿还按揭贷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被告辩称其代原告抚养王某1六个月,原告每月应给付1000元抚养费,可以抵顶2022年9、10、11月三个月的按揭贷款,因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作处理,可以另案诉讼。
  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文某7000元;
  二、王某自2023年3月起,每月1日之前给付文某2036元(以农行正宁支行发布的数额为准),直至还清农业银行正宁支行合同编号为62020120190058800的按揭贷款为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文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审 判 员 方满满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杨米琦
书 记 员 王鹏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