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某、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吉0302民初137号
当事人 原告:张某。
被告:周某。
张某与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位于四平市铁西区勤业花园小区13栋xx室房屋归原告所有;二、请求判令被告配合原告办理位于四平市铁西区勤业花园小区13栋xx室房屋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三、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9年11月25日经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原告其母亲将回迁安置房屋位于四平市铁西区勤业花园小区13栋xx室房屋赠予原告,但当时离婚时该房屋无法办理产权登记,没有就该房屋进行分割。现该房屋已经可以办理产权登记,具备办理变更登记的条件,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办理。故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本案送达过程中,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所以,本案应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退还原告张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审判员 柳柏松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昕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