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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8-02 09:21:13 286

张某、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某、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1081民初598


当事人  原告: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鑫,浙江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与被告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2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许立军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李其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