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某、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081民初598号
当事人 原告: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鑫,浙江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与被告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2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许立军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李其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