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5民初8258号
当事人 原告: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俊超,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
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张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张某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 判 长 王建平
审 判 员 赵 茉
人民陪审员 方敏奇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蔡豪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