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与武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郑某与武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104民初816号
当事人 原告:郑某。
被告:武某。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诉被告武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23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郑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郑某承担。
落款
审判员 栾兰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