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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与武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8-02 09:23:35 261

郑某与武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郑某与武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104民初816


当事人  原告:郑某。
  被告:武某。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诉被告武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23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郑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郑某承担。
落款


审判员 栾兰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