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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与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8-02 09:31:49 237

曾某与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曾某与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0682民初4627


当事人  原告:曾某。
  被告:赵某。
审理经过  原告曾某与被告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被告双方就争议的事项已达成和解,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曾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20元,减半收取1510元,由原告曾某承担。
落款


审判员 张玉林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李站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