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与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曾某与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682民初4627号
当事人 原告:曾某。
被告:赵某。
审理经过 原告曾某与被告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被告双方就争议的事项已达成和解,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曾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20元,减半收取1510元,由原告曾某承担。
落款
审判员 张玉林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李站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