仇某、乔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仇某、乔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吉0103民初241号
当事人 原告:仇某。
被告:乔某。
审理经过 原告仇某与被告乔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仇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乔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仇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履行离婚协议,支付拖欠2020年10月30日前承诺的10万元整;2.诉讼费用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2019年5月7日协议离婚,协议如下:由被告支付原告20万元人民币(贰拾万元人民币),于2019年10月30日前支付10万元整,2020年10月30日前支付10万元整。由于期限已过,被告没能履行协议,并将名下的车辆和财产转移,为此原告根据《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乔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无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5月7日,仇某与乔某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由男方支付女方200000元人民币,女方放弃所有财产争夺,2019年10月30日前支付100000元,2020年10月30日前支付100000元。2019年10月30日应付的100000元,本院已另案处理。2020年10月30日应付的100000元,乔某至今未向仇某给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如实履行。乔某承诺2020年10月30日前向仇某支付100000元,其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给付义务,故对仇某主张乔某向其给付100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乔某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既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证据,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应自行承担对已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乔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仇某给付1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乔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者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落款
审判员 丛 明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侯胜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