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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2023-08-02 09:34:49 245

崔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崔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2)0683民初2905


当事人  原告:崔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书明,山东平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悦辉,山东平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楠,山东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崔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崔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确认原告崔某与被告王某于2020年6月29日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有效。2.依法判决王某将其在莱州市源舞园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66.667%股权(出资额20万元)办理股权变更登记至原告崔某名下。3.依法判决坐落于莱州市莱州××路××号××小区××幢××房屋(价值80万元)属于王宣超所有,房屋贷款由原告崔某偿还,贷款偿还后十日内,王某负责办理房屋过户至王宣超名下;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诉讼标的合计100万元。事实和理由:原告崔某与被告王某于2020年6月29日在莱州市民政局登记离婚,自愿离婚协议书第二条约定“1、夫妻共同位于朗湖国际楼房一套,包括房屋内所有家电、家具全部归双方孩子王宣超所有,贷款由女方承担。”“5、男方将现双方经营的培训学校过户给女方,女方一次性给男方十五万元作为经济补偿。男方不参与学校的经营,但有涉及原岗位的工作上的相关事宜,男方需无条件完成”。“7、待该房下房产证时,直接归孩子王宣超所有,房屋产权所有人是王宣超”。并对其他事项作出约定。协议签订后,部分履行。王某以原告为其出具保证书为由提起(2021)鲁0683民初7550号诉讼,莱州市人民法院于二○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王某诉讼请求。案件判决后,王某及家人多次向莱州市教育体育局等单位、源舞园公司工作人员提出其本人是大股东等多种无理要求、投诉,影响源舞园公司正常经营。离婚协议约定的培训学校过户给女方不仅是法定代表人变更,还包括股权变更。另外,王某给莱州市康馨物业提出要求除其本人外任何人不可以持水电卡去充值水电费,非法阻扰原告与孩子居住房屋、使用水电。双方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王某应当全面履行,经交涉未果,原告具状诉至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某在莱州市源舞园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66.6667%股权办理股权变更登记至原告崔某名下,归崔某所有,被告协助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于2023年6月底前理清;
  二、以王某名义购买的坐落于莱州市莱州××路××号××小区××幢××楼房(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YS0058626,房屋代码:377334)一处由原告崔某使用,将来办证登记在崔某名下,该房剩余贷款由原告崔某负责偿还,被告王某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于2023年6月底前理清;王某在该楼房内日常生活用品于2023年2月2日前取走;王某不再追究已经偿还的房贷,对(2022)0683民初2096案件撤诉;
  三、王某对转给滕春平的161.3万元不再追究;
  四、原告崔某付给被告王某人民币50万元,款于2023年2月10日前付清,如果原告到期不付,被告有权按55万元申请执行,并有权拒绝履行房屋和学校股权的配合变更义务。(王某指定收款账户:施文娟上海浦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州支行,账号:6217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五、其他事宜原、被告之间互不追究。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落款


审判员 崔亚伟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赵骏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