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葛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15民初516号
当事人 原告:葛某2。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北京专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3。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2(系李某3之父)。
审理经过 原告葛某2与被告李东双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原告葛雪莉于2023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原告葛雪莉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葛雪莉撤诉。
落款
审 判 员 孙 鹏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王雨倩
书 记 员 孙明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