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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某与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8-02 09:35:38 243

耿某与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耿某与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603民初98


当事人  原告:耿某。
  被告:邹某。
  原告耿某诉被告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未在本院限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耿某撤诉处理。
落款


审判员 于忠山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刘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