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何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283民初392号
当事人 原告:何某。
被告:王某。
审理经过 原告何某诉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何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落款
审 判 员 于 强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张海蛟
书 记 员 娄严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