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郭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黄某、郭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781民初517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黄某。
当事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光升,青州昭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郭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树新,山东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郭某某与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根据郭某某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7月5日作出(2022)鲁0781财保1106号民事裁定,冻结了黄某的银行账户。现该案已做出生效判决驳回郭某某的诉讼请求。黄某于2023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黄某在中国银行开户的2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Y0账户、24某某某某某某某某Y0账户,在兴业银行开户的37某某某某某某某某18账户,在中国农业银行开户的6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77账户,在中国建设银行开户的6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6_1账户,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开户的085某某某某某某某某com账户内存款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郭某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落款
审 判 员 杨秀明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刘玉静
书 记 员 张佳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