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与冯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裁定书
江某与冯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9财保3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某。
当事人 被申请人:冯某。
申请人江红梅与被申请人冯亚东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申请人江红梅于2022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价值1250000元的财产。本院作出(2022)渝0109执保102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冯亚东名下的房屋。现江红梅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红梅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江红梅的解除保全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落款
审 判 员 龚方海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汪中良
书 记 员 向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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