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某与傅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荆某与傅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京0108民初404号
当事人 原告:荆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傅某。
审理经过 原告荆某与被告傅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荆某、被告傅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荆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偿还59865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被告给原告的款项至今未支付。
被告辩称 傅某辩称,我现在不欠她钱,已经给了9万多。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荆某与傅某原系夫妻,二人在2018年7月11日离婚。离婚协议显示:双方共有存款25万元存于男方名下,男方同意18万元归女方所有,男方应于2018年9月30日前支付给女方10万元,剩余8万元男方应于2019年12月30日前支付给女方。
傅某主张其在离婚后共向荆某支付了95569元,包括了孩子打针费用1.5万元,余款为还离婚协议中的8万元,同时称不知道孩子打针费用的具体数额。
双方微信显示,1月13日被告向原告转账10069元,2021年1月22日,双方沟通孩子打针费用,被告说“缓几天给你行吗”,3月9日原告说“加上上次的你要给我21175元”,被告说“行,我只能晚一段时间给你了”。
荆某主张傅某应依据离婚协议书向其支付8万元,同时与其平均分摊女儿就医打针的费用,为此向法庭提交了微信记录、费用明细、就医票据。以上证据显示,截至2022年3月共发生就医153496.17元,原告认可被告向自己付款共计95569元,同时主张就医费用双方已分担完毕,现被告应向自己支付离婚协议中约定的8万元中的59866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离婚协议是对男女双方的约束,双方应以约定执行。现依据双方转账明细以及微信往来,双方对平均分摊孩子打针费用达成了一致意见,故双方应各负担一半数额,依据荆某提交的证据材料显示就医153496.17元,每人应负担76748元(取整数),加之傅某应向荆某履行离婚协议中的8万元,应共向荆某支付156748元,现双方均认可傅某已付款95569元,余款61179元,现荆某主张59865元,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关于利息,无相应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傅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荆某支付59865元;
二、驳回荆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傅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审判员 钱 硕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李怡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