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孔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214民初306号
当事人 原告:孔某。
被告:张某。
审理经过 原告孔某诉被告张某为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诉理由为案涉房产现现无产权证明,现不具备分割条件,因此暂时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且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撤诉行为本身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对原告的撤诉请求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孔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9元,由原告方负担。
落款
审判员 吴 双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霍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