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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8-02 09:47:50 276

李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112民初4261


当事人  原告:李某。
  被告:刘某。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XX路XX弄XX号1303的物业管理费2019年1月-2019年12月的物业费1,450元由被告承担725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由于XX路XX弄XX号1303的物业管理费2019年1月-2019年12月的物业费是在婚内产生的,所以故应由原告与被告共同负担,由于是在离婚后2019-12-22由李某1人支付了1,450元,所以被告刘某应承担一半725元。在(2022)0112民初6176判决书中已经表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物业费应属于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由原告和被告共同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构成一事不再理的要件有三项,即:(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本案中,首先,在(2021)0112民初6357案件中,原告曾就本案讼争的款项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该笔钱款,后诉和前诉的当事人相同;其次,从诉讼法上的请求权角度讲,本案为给付之诉,诉讼标的的内容具有确定性,即请求对方作出一定给付行为,至于当事人是依何种法律关系或权利而主张的请求,则是当事人权利自治的范畴。当事人的请求权基础无论为合同、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只要其在诉讼中确定了某一种请求权基础及请求对方给付的内容,则不得再以另一种请求权来要求对方予以相同内容的给付。本案与前案中原告的诉讼标的均涉及原告向被告给付的1,450元,虽然原告两次起诉请求的金额有所变更以及其所依据的请求权基础发生变化,但请求的内容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故本案与(2021)0112民初6357案件的诉讼标的是一致的。最后,从诉讼请求来看,结合上述分析,本案诉讼请求在客观上也和前案实质上一致,仅就金额和请求依据进行了调整。前案生效判决中已对原告李某要求被告刘某返还该笔转账钱款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故原告李某再次提起的诉讼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构成一事不再理,应予驳回起诉。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某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落款


审 判 员 魏 伟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王晓华
书 记 员 倪礼佳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