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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庆、左丹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8-02 09:48:18 252

李庆、左丹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庆、左丹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西省怀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624民初86


当事人  原告:李庆李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李某2,云南凌云(玉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左丹左某。
审理经过  原告李庆李某1与被告左丹左某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后,原告李庆李某1未按期预交诉讼费用,并以诉讼目的已实现为由,由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李庆李某1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判员 赵晓雁
二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魏灵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