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某2与贺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钱某2与贺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2023)沪0110财保55号
当事人 申请人:钱某2。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焱,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锐,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贺某。
申请人钱丽娜与被申请人贺孝晅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申请人钱丽娜于2023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贺孝晅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性权益。申请人钱丽娜并与案外人钱某提供其名下上海市杨浦区XX路XX弄XX号1503(复式)房屋产权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自即日起冻结被申请人贺孝晅名下银行存款1,800,000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性权益;
二、自即日起查封申请人钱丽娜、钱某名下上海市杨浦区XX路XX弄XX号1503(复式)房屋产权。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钱丽娜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落款
审 判 员 王欢群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胡凤麟
书 记 员 沈宜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