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吕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吕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603民初4156号
当事人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薄某某。
被告:吕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传生,辽宁瞰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与被告吕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6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被告给付原告装修款10万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22年8月16日,在贵院达成离婚协议,贵院(2022)辽0603民初14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4月29日为确认各自所有的婚前财产签署协议书一份,并明确约定:位于老果品2号楼嘉客温泉隔壁住宅系被告所有,原告婚前投入7万元用于装修。双方不论因何原因离婚,男方将偿还女方装修款及利息合计10万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民乙方的婚前财产受法律保护。被告自2019年5月到给付之日利息3万元,未超过法定利息的4倍,故原告诉至人民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吕某在答辩状期间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其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经常居住地是元宝区果品小区2号楼601室,故申请贵院将本案移送至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查明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系离婚后财产纠纷,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现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吕某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经常居住地为丹东市元宝区果品小区2号楼601室,故本案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即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王某与被告吕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移送至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审判员 兰善凯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