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马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与马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51民初5703号
当事人 原告: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明强,山东经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
被告:马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万福,江苏刘万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宇,江苏刘万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与被告马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23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落款
审 判 长 沙卫国
审 判 员 沈丽平
人民陪审员 黄 磊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法官 助理 马碧文
书 记 员 黄瑜玲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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