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许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吉0103民初287号
当事人 原告:许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某,吉林优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某,吉林优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某。
原告许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
原告诉称 许某诉称,1.请求依法确认原、被告于2022年8月17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有效;2.请求被告配合原告办理房屋更名过户手续(房屋信息:①吉(2017)长春市不动产权第0XXXX号,丘地号:6-12/77-19(1617);吉(2020)长春市不动产权第1XXXX号,丘地录:6-12/7727(503));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22年8月17日因感情不和在长春市朝阳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约定:登记在原告名下房屋归被告所有,房屋信息:吉(2018)长春市不动产权第0XXXX号,丘地号4-65/304-11(708);登记在被告名下房屋归原告所有,其房屋贷款由原告承担,房屋信息:①吉(2017)长春市不动产权第0XXXX号,丘地号:6-12/77-19(1617);②吉(2020)长春市不动产权第1XXXX号,丘地号:6-12/77-27(503)。协议签订后,双方按照协议约定将房屋置换,但是被告迟迟不予配合原告办理房屋产权更名手续。原告多次找被告,被告一直推诿。因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王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居住地均在朝阳区,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移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王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审判员 刘蕊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岳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