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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马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2023-08-02 09:57:00 265

杨某、马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杨某、马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3)0381民初519


当事人  原告:杨某。
  被告:马某1。
  被告:马某2。
  原告杨某诉被告马某1、马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开庭前的调解。
原告诉称  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求:1.原告杨某与被告马某1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坐落于开发区工会小区四号楼的78.67平方米的房屋归原告杨某所有。2.二被告配合原告杨某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杨某与被告马某1原系夫妻关系,被告马某2系二被告的儿子。1997年2月3日夫妻以马某1名义购买海城市原工会房地产开发公司(海城市第八建筑公司)建设的坐落于开发区工会小区四号楼的78.67平方米的房屋一套,当时结算金额为81620.13元。2002年12月10日,马某1、杨某在民政登记离婚,双方就上述房产达成“房屋使用协议书”(婚姻登记机关格式文书):载明私房78.67㎡,坐落地点开发区工会小区四号楼,原房主姓名马某1,离婚后房主姓名杨某、马某2各50%。离婚后,该房由杨某、马某2居住。由于非本人原因该房一直不具备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的条件,故一直没有进行产权登记。2022年夏季,该小区由市政府统一安排办理产权登记,由于该房在马某1、杨某登记离婚时已经分割给原告杨某和被告马某2各50%,故该房产权应当登记为杨某、马某2各50%共有产权,但考虑马某2已独立生活,且已另购房屋,故该房在马某2同意放弃50%的情况下应当登记为杨某所有。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马某1、马某2同意将开发区工会小区四号楼三层4431号(黄河路24号楼2单元3层24号)78.67平方米房屋100%产权归原告杨某所有;
  二、被告马某1、马某2配合原告杨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三、其他无争执。
  案件受理费921元,由原告杨某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落款


审判员 侯晓梅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吴舒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