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与李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某某与李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15民初673号
当事人 原告:杨某某。
被告:李某某。
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1日立案。原告杨某某于2023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7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马丽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熊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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